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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登记证书使用管理制度

法人登记证书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安全、有效的地使用深圳市深圳市爱在行动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是登记管理机关深圳市民政局依法给予核准登记、确认本基金会法人资格的法定凭证,分为正本和副本。

第三条 本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由综合部负责保管。

第四条 工作中需要使用本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时, 须填写《深圳市爱在行动公益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使用登记表》,所需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由基金会综合部负责复印。

第五条 本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原件原则上不外借,遇有特殊情况确需使用原件时,须由基金会秘书长签字批准。

第六条 本制度中未明确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七条 本制度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深圳市爱在行动公益基金会。

深圳市爱在行动公益基金会

2017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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