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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管理制度

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爱在行动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资助项目的管理规范,保障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提升公益项目成效,增强社会公信力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基金会独立运作、自主运营的项目以及基金会所支持或资助的公益项目。

第三条 项目资助管理包括项目的前期调查、筛选、项目立项、项目审批、资助签约、实施和监督管理等事宜。

第四条 项目立项与审批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标准。

(二)须符合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注明的业务范围:资助教育事业;资助困难弱势群体;资助文化教育与交流;资助环境保护事业;资助社区公益活动;

(三)须符合基金会的理念和章程规定。

(四)须符合捐赠人的真实意愿。

(五)设立项目账目,确保专款专用。

第五条 项目立项、审批流程

(一)项目负责人向基金会秘书处提交立项申请书,立项书内容包括项目来源、项目背景、项目拟解决的问题、项目周期、项目措施、项目预算、项目产出、风险应对等。

(二)基金会秘书处收到立项申请后,报理事会审批。

(三)审批通过后与合作伙伴签订合作协议,正式立项。

第六条 资助项目的执行

(一)项目执行须严格按照资助项目合作协议执行。

(二)项目执行须进行阶段性成果反馈。

第七条 资助项目的反馈

对于基金会自主运营的项目,项目负责人须向基金会秘书处定期提交工作报告。

报告的具体内容包括项目进展状况、资金使用状况、遇到的问题、解决方案等。项目报告应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客观地反映项目的执行情况和完成效果,不得弄虚作假。基金会有权监督和检查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挪用或通过其他非法手段侵占、不当使用项目资助资金。

基金会仅提供资金支持的公益项目,由受益单位向基金会反馈相关资料。

第八条 资助项目的评估

评估采取事后评估,即项目运作完成后三个月内进行评估。

第九条 项目的终止

项目在计划时间内完成既定目标,可视为项目终止。项目结束,自主运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应对相关情况进行复核和总结,并在一段时间保存记录。项目终止,应上报基金会秘书处。基金会仅提供资金支持的公益项目,则由受益单位向基金会提供项目完成情况。

第十条 监督管理

(一)所有资助项目均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明确项目各具体实施人员的责任。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所需经费需由理事长(或理事长授权)进行审批。

(三)项目检查制度,项目检查分为中期检查和终期检查,基金会根据需要对项目实施检查。

(四)仅提供资金支持的公益项目,由善款接受单位及相关政府机构负责监督。

(五)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做好各项目的监管工作。

第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深圳市爱在行动公益基金会。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深圳市爱在行动公益基金会

2022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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