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酬管理制度
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依据公平合理、按劳分配的原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本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均依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根据担任职务高低、岗位责任繁简轻重、工作条件和本人的学历、工作经验、工作能力等综合资历确定。
第四条 下列款项由本基金会在其工资中代为扣缴:
(一)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承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三)其他必要的款项。
第五条 工资发放
(一)工资的发放以月为计算单位;
(二)工资于次月10日前发放;
第六条 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相关政策和当地工资增长水平,秘书长可以对工资标准提出修改意见,报理事长核准后进行调整。
第二章 补贴的发放
第七条 基金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按照标准发放加班补贴。专职人员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加班的,按照25元/小时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报酬。法定节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按照75元/小时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报酬。。
第八条 基金会可向兼职人员发放补贴。兼职人员的补贴标准,由秘书长根据其兼任岗位的责任繁简轻重、工作经验、工作能力等综合资历确定。补贴起薪基数为300元/月,一般不超过3500元/月。
第三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深圳市爱在行动公益基金会。
第十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深圳市爱在行动公益基金会
2017年6月12日